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85號
PCEV,111,板簡,285,2022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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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5號
原 告 李智仁
被 告 侯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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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