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11年度,42號
PCEV,111,板小調,42,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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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42號
原 告 黃依柔

被 告 吳冠賢 籍設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 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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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