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11年度,21號
PCEV,111,板小調,21,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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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代 理 人 陳泓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永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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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