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11年度,19號
PCEV,111,板小調,19,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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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 對 人 賴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 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查 兩造雖於本件契約第16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惟依上揭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本院並無合意管轄權。查,本件 被告住所地係花蓮縣吉安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 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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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