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號
PCEV,111,板小,2,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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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兼送達代收人)

黃美娟

被 告 蔡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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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