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1139號
PCEV,111,板小,1139,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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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13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炳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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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