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11年度,333號
PCEV,111,板司簡調,333,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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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彭思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麗卿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2月2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 事項:「(一)陳報聲請調解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繳納聲請費(二)聲請調解之事實及相關證明文件」, 該通知已於111年2月25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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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