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931號
PCEV,110,板簡,931,2022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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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31號
原 告 李東杰
被 告 賴仲成賴逸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日下午四時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1年4月15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 本逕送對造:㈠、本件請求項目及數額,相關事證?㈡、就  本件請求所涉影片,兩造工作上如何分工?相關事證?㈢、  兩造約定由原告代墊費用之事證?㈣、就被告111年2月14日 民事答辯狀表示意見。
四、被告應於111 年4 月15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對造:㈠、被告僱用原告之事證?㈡、就本件請求所 涉影片,兩造工作上如何分工?相關事證?㈢被告有無授權 或委託原告僱用人員、支付費用?相關約定?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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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