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2167號
PCEV,110,板簡,2167,2022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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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6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李濟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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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