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796號
PCEV,110,板簡,1796,202203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96號
原 告 宋淑娟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16元(計算式:本金39,738元+執行債
權至起訴時之利息97,778元+程序費用500元=138,01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