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8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愛司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營養生活健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9,5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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