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4794號
PCEV,110,板小,4794,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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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79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黃以謙
梁晶翔
被 告 劉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
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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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