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4472號
PCEV,110,板小,4472,2022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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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472號
被 告 陳承治



上列被告與原告謝智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墊支被告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
肆拾陸元,逾期不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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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