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616號
PCEV,109,板簡,1616,2022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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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6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愛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馮子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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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