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板簡字第1049號原 告 廖振傑 被 告 李绣美 郭良平 李陳愛嬌 秦李愛惜 吳麗鳳 柳志龍 周致宏 周致偉 周致雯 李金泉 李健德 李珍玉 李萬興 李麗燕 李信福 吳阿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李育霖 邱婉婷 被 告 王廖信雲 賴廖素雲 廖泳隆 廖翠雲 林旗雄 林洪秀汝 林玉霞 林志豪 林聖恩 兼上 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渝庭 被 告 林秋月 林木土 林木宗 廖廷賢 廖魏秀鑾 廖明月 廖美惠 廖家涵 廖昭雄 林彩雲 林彩鳳 林增松 林文三 林彩惠 林彩霞 林文昌 林文盛 廖廷肇 (已歿) 廖雪美 陳怡如 陳彥旭 陳昱璋 陳楊秋香 陳燕華 陳丁真 陳秉安 陳青清 陳富子 陳瑞雲 陳宏文 李罄余 陳渼靜 陳熙元(原名:陳柏元) 陳永祥 陳麗英 陳永春 陳立慧 邱武彥 邱雲英 邱麗雲 邱麗卿 邱建興 邱建鴻 廖秋蘭 廖宗能 廖宗盛 廖秋菊 廖宗裕 廖建源 廖尾 童廖碧 葉春華 葉淑華 葉冠辰 廖秋隆 林麗華 廖仁祥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哲銘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子臻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傅瑞珠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泳結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苡茹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徐鳳珠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許秀蓮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宗明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芬蘭即廖廷皇之繼承人 廖宗進即廖廷皇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111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二、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尚有未列為本案當事人,被告之當事人 適格尚有疑義。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如有死亡者 請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戶籍謄本。並提出被繼承人廖廷肇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附記事欄。㈡、敘明蔡世欽、蔡淑美、蔡淑貞、蔡瑛鎂、蔡淑芳、蔡宛毓、 蔡簡富美、蔡秉宏、蔡豐懋、蔡金萬、蔡金福、蔡金瀧、蔡 金逢、蔡宗治、蔡榮助、蔡文華、蔡文成、周蔡阿麵、蔡素 卿、陳蔡素梅、簡兆緣、卓益賢、卓美妤、黃文宜、邱聰智 ,係各為何被繼承人之繼承人。㈢、確定上述各為何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如有未辦理繼承登記 者,請補正聲明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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