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9年度,97號
PCEV,109,板建簡,97,20220309,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李蔚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瑝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8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1/1頁


參考資料
瑝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