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10年度,221號
TPAA,110,聲,221,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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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
院109年度上字第868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 之當事人負擔。」「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 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 前段、第241條之1第1項、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於上訴審法 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上訴審法院酌定之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人向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108年度訴 字第1640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 以109年度上字第868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即 聲請人,下同)請求確認原處分其中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 條第1項規定而公布上訴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為違法部分暨 該部分訴訟費用均廢棄。廢棄部分確認原處分其中因違反勞 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而公布上訴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部分為違法。其餘上訴駁回。廢棄部分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 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駁回部分上訴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8 68號事件,委任陳信翰律師為其上訴審訴訟代理人,有委任 狀、行政訴訟上訴暨上訴理由狀、行政訴訟上訴理由二狀、 行政訴訟聲請狀、聲請補充理由狀、行政訴訟上訴理由三狀 附該事件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聲請核定其上訴審之律師酬金,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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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