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1年度,1130號
TPSV,111,台聲,1130,20220310,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130、1131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裁
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574、5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各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887、2888號裁定予以駁回,該等裁定均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為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