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502號
原 告 長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邱美英
被 告 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益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4,565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5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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