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1年度,1079號
TPSV,111,台聲,1079,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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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
110 年度台聲字第2571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規定自明。是聲請第三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係無資力之人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257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聲請再審,係以:伊就本院110 年度台補字第1638號裁定(下稱第1638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原確定裁定駁回該聲請。然伊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已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符合社會救助法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 項規定,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相對人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伊之請求未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伊訴之聲明,難謂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原確定裁定係以第1638號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之立法本旨,不得對之聲請再審,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為由,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其有無資力及本案請求是否顯無勝訴之望無涉。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許 秀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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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