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併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1年度,1066號
TPSV,111,台聲,1066,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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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66號
                  111年度台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裁定(11
0年度台抗字第544號、第545 號),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44號、第54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均於民國110年6月8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7月8日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8月30 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亦無由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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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