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1年度,290號
TPSV,111,台抗,290,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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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290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
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0年度勞聲字第31 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906 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1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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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