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784號
TPSV,111,台上,784,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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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黃鷥媛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寶秀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林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1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擔任上訴人及其關係企業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添進裕公司)之財務協理,就上訴人於民國89年12月8 日簽發如原判決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臺幣(未標示幣別者下同)1545萬22



41元之支票12紙(下稱系爭支票)其上「受款人欄」所載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劃除後,將之存入訴外人蕭智芬於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之帳戶內,兌領系爭支票票款,扣除上訴人前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經法院裁判(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6號判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2號裁定)蕭智芬應返還現存利益44萬7365元本息後,雖尚有差額1500萬4876元(下稱系爭差額),然該差額嗣於89年12月19日結匯為美金45萬3425.7元後,以上訴人名義匯予訴外人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 (下稱佳能可公司)。以上訴人及添進裕公司為家族關係企業,為避免上訴人營利事業登記遭撤銷,自89年間起以三角貿易方式維持上訴人營業之外觀,由上訴人對外代替添進裕公司為交易。斯時,添進裕公司之業務由被上訴人、蕭敏男夫婦主導,財務由被上訴人處理,該公司以五金、機械及其器材與零件等之製造、加工、買賣為所營項目,則以上訴人名義為添進裕公司向佳能可公司購入鋁錠,難謂違背常情,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將鋁錠挪用予上訴人所指之寶山隆公司;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出涉嫌業務侵占、背信等罪之刑事告訴案件,亦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系爭差額無法排除係為添進裕公司所支付,而對被上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尚難認被上訴人有違受任義務。且系爭差額係以上訴人名義匯予佳能可公司,被上訴人未受有利益,則上訴人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差額及自107 年9月6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被上訴人既未違反注意義務,亦未受有利益,難認有不完全給付情形,上訴人復未於起訴前催告被上訴人給付,則上訴人於原審更㈠審追加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 2項規定(原審漏載第2 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差額自89年12月8日至107年9月5日期間之利息,亦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理由不備、違反舉證責任,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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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