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源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妤
被 告 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向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5,5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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