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0年度,1051號
TPSV,110,台上,1051,20220316,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景泰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雷宇軒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政達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
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重上字第78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1年9月間於伊公司開立 8133029 帳號期貨交易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並簽立受託 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委託伊從事期貨商品交易,約定被 上訴人負有隨時維持伊所訂足額保證金之義務,如其有效保 證金餘額與原始保證金之比例(下稱風險指標值)低於25 % 時,伊得即時以市價或適當價格逕代被上訴人沖銷其所持有 未結清之全部交易契約,盈虧均由被上訴人負責。嗣臺灣股 市於107年2月6日(下稱系爭交易日)因受前1日美國道瓊工 業指數大跌影響,開盤後急速重挫,盤中一度大跌645 點, 伊之電腦系統對全部客戶進行洗價查詢作業,系爭帳戶於該 日8時54分14秒之風險指標值低於25%,且當時大盤仍持續暴 跌,伊為控制風險,乃於同日8時57分9秒以市價單砍倉方式 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並將結算虧損之新臺幣(下同) 1,848 萬9,195 元依規定存入系爭帳號,被上訴人應如數賠償等情 。爰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及第20條第3項約定,求為命被 上訴人如數給付,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帳戶於系爭交易日之風險指標值並無低 於25%之情形,縱有低於25%,亦係因上訴人同時對該交易帳 戶執行解平倉及代為沖銷作業,造成虛增交易部位,且重複 代為沖銷所致,伊不負賠償責任。另上訴人就系爭帳戶同一 履約價部位中之1,681 對執行解平倉成新倉作業,造成沖銷 口數倍增,應賠償伊因而所受1,771萬2,882元之損失,伊得 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改判駁回其訴,係 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公司開立系爭帳戶,並簽立系爭契約



,委託上訴人代其從事期貨商品交易,約定其應自行計算維 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隨時維持上訴人所訂足額保證金, 上訴人依市場或其他急迫狀況認為必要(如風險指標值低於 25% )時,得即時以市價或適當價格逕行代被上訴人沖銷其 所持有未結清之全部交易契約,所生盈虧均由被上訴人負責 ,有系爭契約等可據。又上訴人於系爭交易日,就系爭帳戶 逕代為沖銷7,583 口,為兩造所不爭。上訴人主張系爭帳戶 於系爭交易日之風險指標值低於25% ,固有「風險係數不足 平倉處理紀錄表」(下稱系爭紀錄表)記載系爭帳戶於系爭 交易日8時57分9秒之風險係數為4.07% 為憑。惟系爭帳戶於 107 年2月5日選擇權留倉部位計5,342口,被上訴人於翌日8 時45 分35秒至59分10秒間自行平倉665口;上訴人臺中分公 司業務員王嘉君以人工執行解平倉,自同日8時57分2秒至 9 時5分56秒陸續完成,系爭帳戶部位虛增3,362口;上訴人臺 北總公司業務員呂珊瓊以批次一鍵砍倉方式執行系爭帳戶全 部部位之代為沖銷作業,自8時57分9秒至9時5分52秒陸續代 為沖銷7,554 口;嗣上訴人臺中分公司於11時15分41秒至44 秒間就系爭帳戶指定平倉484 口,再於11時19分26秒至31分 35秒間代為沖銷29口,總計上訴人於系爭交易日代為沖銷7, 583口,較原留倉部位多出2,906口,亦為兩造所不爭。堪認 上訴人於系爭交易日8時57分9秒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前,系爭 帳戶已因王嘉君執行解平倉,存在虛增部位。而依證人王嘉 君之證詞,可知系爭帳戶採係SPAN保證金制度(即採整戶之 DELTA 值計收風險保證金方式),上訴人執行解平倉,虛增 3,362 口,會導致所需維持保證金增加,致風險係數下降, 而在王嘉君執行解平倉之前,系爭帳戶之風險係數係為120% ;參以交易帳戶之風險指標低於75% 或權益數低於所需維持 保證金時,上訴人之風險控管系統(下稱風控系統)會自動 發送交易人高風險通知與交易投資人,業據證人呂珊瓊證述 明確,而該系統係分別於系爭交易日9時7分28秒、11時21分 8 秒始發送高風險通知與被上訴人,亦為兩造所不爭。於上 訴人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前,該風控系統既未曾發送高風 險通知與被上訴人,益見系爭紀錄表所示風險係數4.07% , 並非當下系爭帳號實際應有部位之風險指標值。至訴外人即 為上訴人建置國內期貨帳戶系統之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菲公司),抓取資料運算出系爭帳戶於系爭交易日 8 時47分20秒至54分14秒間之風險係數為-9999.99% ;另上訴 人自行回溯資料,採SPAN保證金計算方式,推算同日8 時57 分2秒系爭帳戶之風險係數為24.76% ,固有上訴人函及中菲 公司電子郵件等可據。惟二者推算之風險指標值差異甚大,



且證人王嘉君已證述其在執行解平倉之前,最後看到系爭帳 戶之風險係數為120%,被上訴人持有部位為同一履約價買賣 並存,可以鎖住價差,應會獲利等語;另依臺灣期貨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查核報告(下稱系爭查核報告 )所載,上訴人於系爭交易日執行代沖銷作業時,未及時留 存、列印風控畫面產製之代沖銷名單,雖監控畫面有顯示個 別客戶低於25% 之風險指標資料,惟其國內期貨帳戶系統僅 可顯示當下依期貨集中市場即時行情及交易人即時部位不斷 運算更新之客戶帳戶風險指標數值,無法查詢、列印客戶帳 戶風險指標數值計算結果歷史資料,亦未具備保存或記錄交 易人帳戶之部位、權益數及客戶帳戶風險指標數值計算結果 等,故系爭帳戶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及權益數等風險 指標低於25% 之當下數據,並無相關報表紀錄可供勾稽覆核 ;再參以中菲公司及被上訴人上開推算之基準期間,復分別 已有被上訴人自行平倉、上訴人解平倉之事實介入,而風控 系統於上開區間又未曾發送高風險通知與被上訴人,有如前 述,難認各該係數即屬斯時系爭帳戶實際應有部位之風險指 標值。依上訴人之舉證,無從認定系爭帳戶於系爭交易日有 風險指標值低於25% 之情形,則其逕代為沖銷系爭帳戶全部 部位,顯有過失,因此所生虧損為可歸責於上訴人一方事由 所致,被上訴人不負賠償責任。從而,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 16條第1項及第20條第3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848 萬 9,195元,及自107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洵非正當,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四、惟查,兩造約定系爭帳戶保證金之計算,係採SPAN保證金制 度(即採整戶之DELTA 值計收風險保證金方式),為原審認 定之事實。又SPAN保證金計收方式,係將交易人帳戶內所有 部位視為一投資組合,而將不同商品間可能產生之風險互抵 ,以計算所需保證金,似為被上訴人所不爭(見原審卷㈡第 25、46至57頁)。另系爭查核報告亦記載上訴人之業務員將 其委託平倉部位改為新倉後,同一履約價已同時有買進及賣 出之留倉部位,因買賣雙邊漲跌同步,其損益已互抵,同一 履約價之損益並不會有增減,被上訴人所持部位之風險值應 無變化等語(見一審卷第367至368頁)。核與證人王嘉君證 述:系爭帳戶在解平倉時虛增3,362 口,造成所需保證金增 加,風險係數下降等語,似未盡一致。其實情究竟如何,於 系爭帳號之風險指標值是否低於25% ,所關頗切,自應釐清 。又王嘉君於提送與期交所查核之說明書陳稱其於系爭交易 日8 時48分許將電腦畫面調到「保證金查詢」,擬查詢系爭 帳戶之風險指標值時,發現無法查詢,其後電腦系統即異常



,無法查詢等語(見一審卷㈠第345、347頁)。則其究係於 何時查詢系爭帳戶風險係數約為120%?如何得知被上訴人之 投資組合內容,並判斷其會獲利?攸關其所為不利上訴人之 證詞是否可採,亦待進一步查明。另系爭查核報告記載,系 爭交易日開盤後因行情下跌,高風險洗價客戶大增,有部分 客戶因等待其他客戶發送通知,而導致延遲發送,被上訴人 即屬系統發送遲延者等詞(見一審卷㈠第329 頁)。果爾, 能否僅以風控系統於上訴人代為沖銷前,未及發送高風險通 知與被上訴人,即認系爭紀錄表為不可採,非無再予斟酌之 餘地。次查,中菲公司係以其後台系統,依照期交所提供之 參數,按當時市場價格,運算得出系爭帳戶於系爭交易日 8 時47分20秒至54分14秒間之風險指標值,已低於25% ,惟因 分子與分母皆為負值,系統乃以-9,999.99%為顯示(見一審 卷㈠第305至311頁、卷㈢第285至287頁)。原審未究明該「 -9,999.99%」數值之意涵為何,且未說明被上訴人之自行平 倉,何以致中菲公司所抓取之計算數據,與斯時被上訴人實 際應有部位不符,遽以該數值與上訴人以同日8時57分2秒為 基準時回溯資料計算得出風險指標24.76%有差異,並被上訴 人有自行平倉之情形,即認中菲公司推算之數值,非斯時系 爭帳戶實際應有部位,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並有可議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