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何光榮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
民國110 年11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侵上訴字第92號,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3720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甲○○有原判決犯罪事實所 載強制猥褻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強制 猥褻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證 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上訴人否認犯 行之辯詞認非可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予以論述,有卷存資 料可資覆按。
三、上訴意旨略稱:
㈠依告訴人(被害人)A女(真實姓名詳卷)於警詢明確陳述 遭朋友性騷擾,並提出性騷擾之申訴及告訴,足認告訴人明 知酒後的肢體接觸係屬性騷擾範疇。則本件應屬性騷擾防治 法第25條第1 項之範疇,非刑法第224 條強制猥褻罪。原判 決既認告訴人於警詢之供述具證據能力,卻又排除引用該有 利上訴人之證據,復未說明不採之理由,理由尚有不備。 ㈡依告訴人於偵查及第一審分別證稱:上訴人酒後發酒瘋,有 觸碰其身體,來不及反應,均幾秒鐘時間等語。上訴人行為 顯然符合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告訴人並非不能抗拒 ,要屬不及抗拒下發生,而短暫時間也不符合足以興奮或滿 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原判決未審酌上開證述,而為不利 上訴人之認定,判決違法。
㈢告訴人於第一審證述其不願回想受侵害過程,如果真因此事 心靈受創,自當尋求社工或醫療之輔助,然告訴人案發後一
年內未有何與創傷壓力症候群有關之就診紀錄。原判決認告 訴人因本件身心受創,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顯與卷證事實 不符。
㈣告訴人就案發過程究竟停幾次車、有無下車、上訴人如何觸 碰其過程等部分之供述,前後不一,亦違反經驗法則。又本 件關鍵的行車紀錄器及手機內容,進入審理階段後,告訴人 之手機資料遺失、行車紀錄器壞掉等情,均顯示告訴人有意 隱蔽事實。而證人魏玉佩、葉威廷之證述只是轉述被害人之 陳述,無從證實上訴人有無對告訴人不當肢體接觸,不得作 為告訴人指訴之佐證。本件告訴人之提告,乃其索求高額和 解金未遂所致。
四、惟查: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 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 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 第1 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 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又刑法強制猥褻罪,係為保護性自主 權法益而設,相關之性行為必須絕對「尊重他方之意願」, 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 自主決定權者,即足當之。原判決已說明非依憑被害人A女 之證詞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之唯一證據,綜以上訴人、證人魏 玉佩、葉威廷部分供證、林志忠之證言、所載A女與魏玉佩 於案發時訊息截圖、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及案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詳敘憑為判斷A女所指證上 訴人於所載時地,於A女載送上訴人返家之機會,無視A女 拒絕,先撫摸A女胸部,復觸碰其下體及強吻等證詞與事實 相符,所為如何該當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之論據及理由,復 載敘:㈠、A女固於警詢時稱要對上訴人提出性騷擾的告訴 ,然於偵查及第一審中業已明確且完整證稱其對上訴人觸摸 胸部之行為雖有閃躲、撥開之排拒動作,惟上訴人仍抓住其 雙手強吻,持續之時間並非短暫,顯非趁A女不及抗拒而為 偷襲,自難僅以A女於警詢之陳述而認上訴人所為僅構成性 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之強制觸摸罪等旨綦詳,乃認 上訴人所施用之方法已符合違反A女之意願,足以壓抑其性 自主決定權之要件,且依一般社會通念觀察,足以刺激或滿 足上訴人性慾,並使A女產生厭惡感,主觀上具猥褻犯意, 理由內已論述明白,就所辯僅涉性騷擾云云,委無足採,亦 依卷證指駁甚詳。凡此,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 ,所為論斷說明,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俱屬無違。又㈡、 原判決所引用魏玉佩、葉威廷之證詞,係用以證明A女案發 後出現著急、生氣等情緒反應,此等事項為證人親身經歷之
事實,而非轉述引用A女告知上訴人有對其為猥褻之加害過 程,自具補強證據之適格,勾稽其餘證據資料,信屬事實, 採為判斷A女指證上訴人對其猥褻供述證明力之部分佐證, 難謂採證違法。㈢、原判決就相關事證詳加調查論列,已記 明採信A女指證上訴人違反其意願而為強制猥褻之基本事實 指述,參酌卷內其他證據佐證不虛之理由綦詳,核屬其審酌 全般證據資料,本於確信而為獨立之判斷,以事證明確,縱 未調查A女是否與創傷壓力症候群有關之就診紀錄,無礙於 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論以強制猥褻之罪,無所指適用法 則不當、理由不備或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五、上訴意旨猶執其無猥褻犯意及行為等陳詞,否認犯罪,指摘 原判決違法,係對於原判決已說明指駁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 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評價,且重為事實之 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楊 力 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