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1年度,1459號
TPSM,111,台上,1459,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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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上 訴 人 周哲宇(原名周以喆)



選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0 年11月9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2505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63、16555、29802、29
8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 ,認定上訴人周哲宇有如其事實欄一即其附表(下稱附表) 編號1至5所示一般洗錢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其附表 編號1、4、5 所示罪刑(不包含沒收)部分之科刑判決,改 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此部分共同犯洗錢 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下稱一般洗錢)各罪刑;另維 持第一審關於其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依想像競合犯關係 ,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共同犯一般洗錢各罪刑部分之判決,駁 回上訴人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原判決之採證、認事及量 刑,已詳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 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犯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同法第16 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自白」, 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原 判決理由已說明上訴人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曾就本件其所 為構成一般洗錢罪之主要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合於洗錢防制 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爰予減輕其刑等旨。 敘明上訴人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一般洗錢之主要犯罪事實, 乃予減輕其刑之理由,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未依 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容屬誤會,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四、關於刑之量定,事實審法院本有依個案具體情節裁量之權限 ,倘科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 款所列情狀,而其所量定之刑及酌定之應執行刑,既未逾越 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 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性界 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資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所為量刑,均已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包括上訴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及參與情節、所 造成被害人之損害、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按期陸續履行 、雖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曾自白犯行,惟於原審審判期日 已更易其詞否認一般洗錢犯行之態度等犯罪情狀),既未逾 越其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 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皆尚難任意指為違法。所述上訴人於 偵查、第一審曾就一般洗錢犯行自白,於原審審理時否認, 亦與卷內資料相符,無矛盾之可言,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以 上訴人於原審審判期日更易其詞否認一般洗錢犯行之態度為 科刑事由,有理由矛盾之違誤,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五、依上所述,本件上訴人關於一般洗錢部分之上訴,皆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均予駁回。又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 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段定 有明文。是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所為裁判上一罪之一部不服, 提起上訴時,因具有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應視為全部上訴 。惟係以重罪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如該上訴為不合法, 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無從為實體上判決,則 對於輕罪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併為審判。本 件原判決認上訴人有如其事實欄一所載一般洗錢等犯行,皆 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另所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部分,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 第1項第4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並無第一審判 決無罪而第二審改判有罪之情形),僅得附隨於原審論以一 般洗錢罪上訴。一般洗錢部分,既屬不合法而應從程序上予 以駁回,則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詐欺取財部分,已無從併為審 判,皆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邱 忠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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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