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
原 告 博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綢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樂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建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
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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