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上字,111年度,5號
IPCV,111,民秘聲上,5,20220321,1

1/1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秘聲上字第5號
聲 請 人 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意志

代 理 人 孫德沛律師
李佳樺律師
林國清律師
相 對 人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陳佑羽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本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排除侵害專
利權等事件,聲請撤銷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民秘
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107年度民秘聲字第36號裁定, 「聲請人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卷宗內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提出之智慧財產訴訟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附件之光碟暨所附檔案,及民國107 年12月22日秘密保持命令聲請㈡狀所附之『委外服務合約書暨附件』,均不得為實施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部分之秘密保持命令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 作成107年度民秘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惟 聲請人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意點子公司)既 非自然人,原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創意點子公司所為之 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明顯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0條第 1項第1款規定相悖,應予撤銷,聲請人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4條第1項聲請撤銷原裁定關於創意點子公司部分之 秘密保持命令。  
二、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2 項之情形, 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



令。」、「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原裁定准許「聲請人 創意點子公司、陸意志、張東揚律師、孫德沛律師、李佳樺 律師就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卷宗內相對人於107 年 11月22日提出之智慧財產訴訟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附件之光 碟暨所附檔案,及107 年12月22日秘密保持命令聲請㈡狀所 附之『委外服務合約書暨附件』,均不得為實施本院107年度 民專訴字第5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 持命令之人開示。」惟原裁定中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創意點 子公司非自然人,原裁定准許相對人對創意點子公司所為之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核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0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不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 聲請對創意點子公司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5項規定,本院107年度民秘 聲字第36號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於本裁定確定時,就該撤銷 之範圍內,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1/1頁


參考資料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