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11年度,11號
IPCV,111,民秘聲,11,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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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秘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力祥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先越
代 理 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相 對 人 羅名威律師
蕭萬龍律師
黃曼瑤律師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黃敬唐律師
劉尹惠律師
黃慧萍律師
趙立偉律師
欣瑜律師
楊明勳律師
柯志諄律師
蔡健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
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相對人羅名威律師、蕭萬龍律師、 黃曼瑤律師、陳忠儀律師、陳家祥律師、黃敬唐律師、劉尹 惠律師、黃慧萍律師、趙立偉律師、徐欣瑜律師、楊明勳律 師、柯志諄律師、蔡健新律師
二、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如附表所示。
三、禁止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訴訟以外 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案件( 下稱本案)中,向本院聲請調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送之卷 證光碟(共3片)如附表所示檔案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 密(下稱系爭秘密),為避免系爭檔案資料經開示,或供訴 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 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 文。
三、經查,系爭秘密業經聲請人釋明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而 相對人均為本案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自有接觸或閱覽系爭秘 密之必要,且迄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為止,相對人尚未 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其內容,則 系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應有妨 害聲請人基於系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 使用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即甲附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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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