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秘聲字,111年度,1號
IPCM,111,刑秘聲,1,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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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秘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
代 表 人 Jeffrey L. Myers
代 理 人 謝樹藝律師
陳建至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楊岱儒
黃貞煌
相 對 人 李榮唐律師
吳啓源律師
陳欣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3號違反商標法案件,
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岱儒黃貞煌李榮唐律師、吳啓源律師陳欣怡律師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3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3號違反商標法 案件,因相對人即被告楊岱儒黃貞煌及其等辯護人即相對 人李榮唐律師、吳啓源律師陳欣怡律師對於本案扣案物品 是否為仿冒商標商品、起訴書所引用之鑑定報告有所爭執,  故有由本院再次勘驗,並由驗證人員魏詩儷揭露真仿品細節 比對等資訊之必要。又驗證人員魏詩儷到院檢視扣案證物拍 照、紀錄後所出具驗證報告,及其日後至本院到庭關於扣案 物品驗證重點、細部比對說明之證述,其所依據之技術資訊 ,以及驗證使用之器材、使用方法及觀察重點,均涉及聲請 人重要商業及技術機密資訊,如任意揭露真仿品細節比對等 資訊,將使聲請人全球集團遭受重大且難以回復的商業損失 ,為避免此等證據資料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 故有限制相對人楊岱儒黃貞煌李榮唐律師、吳啓源律師陳欣怡律師開示或使用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之必要,爰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第11條規定,聲請裁定對相 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同 法第11條規定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 條項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 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 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 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 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 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 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 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 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 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 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 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 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訴訟資料,均係驗證人員魏詩儷依照 聲請人所提供之技術資訊及所接受之專業鑑定訓練,加上其 從事維修聲請人產品之技術經驗所得之內容,涉及聲請人之 原廠真品防偽技術,為聲請人重要經營資訊,並非交易市場 上為一般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之公開資訊,若為競爭對 手或同業所知悉該等資料,即可參考並據以破解聲請人就原 廠真品之防偽技術,造成真品與仿冒品更加難以分辨,而有 礙聲請人之商業利益,又該等資料僅為聲請人培訓之專業技 術人員及公司內部重要成員所得知悉,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 該等證據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而為其不欲為他人所悉之營業秘密。




㈡相對人楊岱儒黃貞煌李榮唐律師、吳啓源律師陳欣怡 律師為本案訴訟之被告及辯護人,而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訴 訟資料係聲請人於本案訴訟時始提出之證據資料。準此,相 對人等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均尚未自本案閱覽書狀 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訴 訟資料之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 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而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第11條規定,聲請就如附表 編號1、2所示之訴訟資料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 1 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 2 驗證人員魏詩儷於本院到庭就本案扣案商品所為驗證重點、細部比對之說明之證述及其相關筆錄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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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