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11年度,40號
CSEV,111,旗小,40,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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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小字第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黃珮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 、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即設籍於高雄市苓雅區,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院卷第47頁),依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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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