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11年度,20號
CSEV,111,旗小,20,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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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旗小字第20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
訴訟代理人 劉姿伶
被 告 尤寶淳(原名:尤靖雅
住○○市○○區○○○路000號(指定 送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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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