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189號
STEV,111,店補,189,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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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莫忠俊
馬明豪
蔡秉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聰明(即鄭京憲之繼
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6,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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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