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165號
STEV,111,店補,165,202203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黃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寬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