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聲字,111年度,4號
STEV,111,店簡聲,4,2022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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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陳耀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春治林美華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
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
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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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