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31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台新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蔡志坤
王振碩
黃志傑
被 告 高湯花粉(即高施誠之繼承人)
高惠蘭(即高施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院撤回本件訴
訟,有其聲請撤回狀在卷可據,是本件尚有續行處理之必要,爰
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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