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26號
原 告 陳滄武
被 告 袁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有關
原告請求財物損失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事實待釐清,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另如審理單內容所載,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