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0年度,1586號
STEV,110,店簡,1586,2022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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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586號
上 訴 人 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
586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
人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000元,而原判決駁
回其訴,上訴人就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即為130, 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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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