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9年度,1562號
STEV,109,店簡,1562,202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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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碧霞緯盛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
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6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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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