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1年度,130號
SSEV,111,新簡,130,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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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30號
原 告 王介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清文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243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85,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判費29,6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29,11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29,111元,及提
出準備書狀(繕本應逕送達被告),逾期未補正,本院逕取消
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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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