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𡍼麗翠
上列原告與被告𡍼清水、𡍼清維、𡍼千如、𡍼清𠔳、𡍼清守、𡍼
維得、𡍼碧霞、𡍼清境、𡍼清宗間請求111年度六簡調字第57號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𡍼清𠔳、𡍼清守、𡍼清境、𡍼清宗等人之被繼承
人𡍼東漢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𡍼維得、𡍼清維、𡍼千如等人之被繼承人𡍼進來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