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36號
原 告 鄭江昌
訴訟代理人 鄭翔維
鄭曉薇
被 告 鄭寬寶
訴訟代理人 劉綾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4月7日星期四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於本裁定收受5日內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