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1年度,224號
TLEV,111,六小調,224,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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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怡超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載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期命原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聲請人應以上開請求之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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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