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1年度,221號
TLEV,111,六小調,221,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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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楊甘麟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1,631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欠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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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