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1年度,216號
TLEV,111,六小調,216,2022030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馮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
之住所或居所等資料,揆諸前開說明,定期間命原告具狀
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等資料及現在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