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1年度,50號
TLEV,111,六小,50,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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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5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江雅鳳

林良

林良一、江雅鳳


被 告 古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613元,及其中新台幣3,809元自民國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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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