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13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陳國政
被 告 周天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及正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即原判決第5行關於原告法定代
理人「長瀨耕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長瀬耕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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