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陳金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羅貴香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且起訴狀所附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之
原告個人資料欠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一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提出內容完整之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影本
(應揭露原告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