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162號
CHEV,111,彰補,162,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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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澤裕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7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繕本逕寄被告,註明於書狀,
並陳報回執):
(一)僅提出餘額代償申請書,請補提出完整之信用卡申請書暨
餘額代償申請書。
(二)陳明代償申請書是否有約定條款,如有,請補提出。
(三)補提出清晰完整可茲辨識之信用卡合約書。
(四)起訴未附完整之交易往來明細,顯未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請提出完整之交易往來明細(含歷次消費或借款金額、
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分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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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